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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員為推展順利而違反告知義務

業務員為推展順利而違反告知義務

保險法第64條說明: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」

 

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客戶都對保險法有認識,但此一條款對於客戶的權益實在影響甚深。

 

在保險招攬的過程中,若客戶願意接受業務員所推薦的規劃,一定會填寫「要保書」來做書面同意承保的動作。然而,要保書裡頭,有一個部分必須要保人親自填寫的,叫做「健康告知欄」。

 

保險公司必須審核客戶的身體健康狀況,來評估是否要承接對方的人身安全保障。倘若客戶已經身懷重疾或有疾病成因徵兆,再次發病機率有可能會是一般人的數十倍、甚至數百倍,在這當下如果保險公司願意同意客戶的保險申請而承保,將來這名客戶所有的醫療費用,都可能要交由保險公司來負擔了。

 

但保險公司不可能對於所有前來申請投保的客戶一一進行調查,最主要的原因在於若對每一位客戶進行調查,每位客戶所有的醫院資料、病歷,都要一一申調,這樣子的動作將會耗費保險公司相當多的人力物力。

 

因此現階段採取了一個折衷的辦法。便是以「最大誠信原則」下,要求要保人在「健康告知欄」誠實填寫。健康告知欄裡頭的項目包括過去若干年內,是否因為心、肺、肝、腎、或其他問題接受醫師治療、診療、用藥等等。保險公司相信客戶會誠實填寫,而在此一基礎下保險公司也承諾將來客戶發生任何醫療問題,一定會按照契約明訂理賠,此乃所謂「最大誠信原則」。

 

然而,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有一個溝通的橋樑,叫做「保險業務員」。在保險推展的過程中,「保險業務員」實乃「最大誠信原則」維繫與否之最大變數。

 

保險推展不甚容易, 相信大家常有耳聞。而此一推展困難度,保險業務員感受最深。好不容易有一名客戶接受了業務員的規劃,卻因為身體痼疾而不能投保通過。對於每一位業務員而言都會是一件挫敗而無奈的事情。

 

但市場上存在一些較不具專業誠信的業務員,眼看業績壓力緊盯在後,便告知客戶:「健康告知不用填寫也沒有關係」或者影響不大不必告知,如此一般的說詞。為的是先將生意給做起來,但此時客戶的權益已經岌岌可危了。

 

我們可以在回顧一下保險法第64條:「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」簡言之,客戶在違反健康告知義務下填寫的要保書,後來的保障,即使有按時繳費,那都是無效的保單。

 

從這樣的一個角度來看一些有關理賠糾紛的報導,我們就會對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一個糾紛出現,有了比較深入的認識。將來我們在進行投保時,也要特別注意保險業務員有沒有在溝通的過程中,出現違反告知義務的說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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